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司机。2012年9月9日因吸毒被离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4年7月15日被方山县公安局网上追逃(刑拘在逃)。2015年1月26日被西延铁路公安处延安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后,同年1月28日,被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1日经方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2月12日被方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
辩护人白建荣,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白如冰,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15)方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曹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2015)方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宪强 审判员 杨尉苑 审判员 陈星星
书记员:刘旭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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