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离石区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2月17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二刑诉(2015)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4日7时45分,李某驾驶冀A×××××(冀A×××××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青银高速公路行驶至1050KM+703m(军渡收费站收费通道)处时,与王振彪驾驶的陕K×××××(陕K×××××挂)号车与收费站岗亭发生碰撞,造成军渡收费站工作人员冯秀强和吴霞两人当场死亡,冀A×××××(冀A×××××挂)车乘车人赵青分受伤,两车及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晋高速一支队八大队认字(2014)第00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于2014年12月31日双方在高速一支队八大队主持下,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且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2、受害人赵青分的陈述;3、证人雷平生、王振彪、高延军的证言;4、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清单、谅解书、调解协议、情况说明等书证;5、现场勘验笔录;6、酒精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等书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事发后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司法局社区调查同意对被告人李某进行社区矫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王利平 审 判 员 张亚平 人民陪审员 李改梅
书记员:王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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