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平定县鑫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阳泉平定县冠山镇东关大林山。
法定代表人:刘宏宙,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朔州平鲁区阳煤泰安煤业有限公司
地址:朔州市平鲁区白堂乡曹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付永永,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平定县鑫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山西朔州平鲁区阳煤泰安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五日内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43159.52元,并承担执行费654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朔州平鲁区阳煤泰安煤业有限公司的存款449706.52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 勇
书记员:杨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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