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和顺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顺县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宋瑞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和顺县牛川乡下松沟村人,现住和顺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顺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梁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房款200000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90元,执行费2900元,拍卖费133.744元。但被执行人梁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以(2017)晋0723执18号执行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梁某某名下的梅赛德斯一奔驰牌BJ7181E一辆(车牌号晋K×××××,发动机号为80307326,车辆识别代号为LE4GF4KB3DL27111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梁某某名下的梅赛德斯一奔驰BJ7181E一辆(车牌号晋K×××××,发动机号为80307326,车辆识别代号为LE4GF4KB3DL271118)。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明安 审判员 周彦海 审判员 巩晓清
书记员:毕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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