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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上诉案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游闽键,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华,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宇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飞霞,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鹏,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豆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游闽键,被上诉人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飞霞、许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由北京中录同方音像出版社出版的VCD《疯狂的石头》彩封上记载“华纳正版”、“出品四方源创国际影视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中影华纳横店影视有限公司映艺娱乐有限公司”等字样。2006年7月11日,中影华纳横店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横店公司)出具《著作权授权书》1份,授予北京新传时代广告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区域内享有专有性使用电影作品《疯狂的石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为3年。2006年10月25日、11月14日,映艺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艺公司)与四方源创国际影视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创公司)先后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华纳横店(公司)拥有该影片(电影《疯狂的石头》)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一切发行权(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以及中国大陆的收费电视、有线电视及视频点播之发行;为避免误会,中国大陆的网络视频点播权由华纳横店公司拥有),而免费电视需于电影上映后15个月才可发行。”北京新传时代广告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16日变更为北京新传在线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新传在线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9日变更为本案的新传公司。
根据上海市卢湾区公证处出具的(2006)沪卢证经字第3643号公证书记载,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委托代理人周涛于2006年12月22日登陆www.tudou.com网站,即“土豆网-播客个人多媒体”网站(以下简称“土豆网”),网站首页右侧显示有“土豆精彩频道”、“土豆排行榜”、“播客一周排行榜”等,其中“土豆精彩频道”分设有“原创”、“娱乐”、“音乐”、“影视”、“搞笑”、“动画”、“游戏”、“广告”、“体育”、“生活”、“科教”、“ETC”。点击首页下方“关于土豆”后进入标题为“土豆的目标”的页面,主要内容有:“……我们想把土豆网建成这个世界上最好的个人影象音频的共享和发布网站……我们不是,我们绝对不是提供盗版电影、音乐或者软件传播的网站。如果这是你的目的,土豆网不能满足你的需要……土豆网想要做的,是让你能够非常容易地发布你制作或者收集的个人音频和影象作品……我们提供了无限存储空间的个人空间……所有复杂的后台问题,土豆网帮你做了……每次你上传新制作的节目,都可以很容易地通知你的朋友来下载收看……”点击首页下方“使用协议”后进入标题为“代理协议”和“关于转载,版权纠纷”的页面,其中“关于转载,版权纠纷”标题下的内容有:“土豆网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对非法转载、盗版行为的发生不具备充分的监控能力。但是一经发现,负有移除盗版和非法转载作品以及停止继续传播的义务。土豆网对他人在网站上实施的此类侵权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侵权的法律责任概由本人承担。向在土豆网上发表的作品提出侵权指控者向土豆网提出警告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除明显或众所周知的作品如已经广泛传播的影视作品以外,提出侵权指控者必须提供三类资料……”在首页右上角的搜索栏中输入“疯狂的石头”后点击“土豆搜索”进入“搜索结果”页面的第1页,该页面右上方显示“101个节目中的1-18个”,页面中所列节目右侧均载有节目名称、时长、播客、发布时间、频道、标签、播放次数、评论次数和收藏次数等,周涛分别点击节目名称为“疯狂的石头A”(时长25:13)、“疯狂的石头B”(时长25:13)、“疯狂的石头C”(时长25:13)、“疯狂的石头D”(时长25:10)进行了在线播放,播放框左上角显示“tudou.com”或“土豆网”字样,“相关信息”表明,上述4个节目均发布于2006年12月5日、标签为“卫星小BB”、播放次数均为2,000余次、节目网址(URL)为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
土豆网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供了“土豆网”注册流程以及注册协议、“土豆网”用户发布节目流程以及版权声明、涉嫌上传侵权作品的网络页面及用户信息、“土豆网”对涉嫌侵权作品进行删除处理页面、“土豆网”部分注册用户资料等,用以证明其是一个免费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且未从用户向公众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其收到起诉状后及时删除了涉嫌侵权的作品,由于有些官方用户以个人名义注册,而有些个人用户会使用官方名称的账号,故其无法从用户的注册信息中判断出用户的真实身份。经质证,新传公司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上述证据表明“土豆网”提供的并不是单纯的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实际上是一个影音、视频的发布网站,并且指出土豆网公司清查发布《疯狂的石头》的用户只有2个,与搜索结果不一致,删除涉嫌侵权作品的处理页面恰恰说明“土豆网”对上传到网上的作品是有批准过程的,因此土豆网公司称无法得知侵权是逃避责任的一种托词。原审法院认为,除“土豆网”部分注册用户资料与本案无直接的关联性外,其余证据材料均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纳。
原审法院还查明:“土豆网”的节目管理后台页面设有“豆单”、“用户管理”、“评论管理”、“标签管理”、“群发短信”、“专题管理”、“页面内容”、“举报管理”以及“审批节目”、“推荐节目管理”等频道条,并显示有所查找节目的信息(类型、时长、上传时间)、用户信息(用户ID、用户名、昵称)、抓图、频道、状态(如已上传、已批准、已公开等)、操作等,其中设置的操作项包括“□删除、□不准、□不开、□推荐、□原创”和“删除原因:○一般○彻底”。土豆网公司在后台对其网站内的视频“疯狂的石头笑”(时长:5分53秒)和“疯狂石头A”(时长:59分59秒)进行了删除操作,节目信息内容显示该2个视频上传时间分别为2007年1月18日、2007年2月27日。
一审庭审过程中,新传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土豆网”首页右上角的搜索栏中输入“疯狂的石头”后点击“土豆搜索”进入“搜索结果”页面的第1页,该页面右上方显示“134个视频中的1-20个”,页面中所列视频图片右侧均载有视频名称、播放次数、视频时长、发布时间、播客等信息,这20个搜索结果中有5段视频时长显示为二十几分钟,其余视频时长有的显示为几十秒,有的显示为几分钟;上述时长为二十几分钟的视频名称分别为“疯狂的石头5”、“疯狂的石头4”、“疯狂的石头3”、“疯狂的石头2”、“疯狂的石头1”,播客均为suhine1987,点击“疯狂的石头1”进行在线播放,播放框左上角显示“土豆网”字样,“此视频的相关信息”表明:发布于2007年6月8日,该视频被播放20,033次,此视频网址(URL)为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
原审法院认为,源创公司、华纳横店公司和映艺公司是电影《疯狂的石头》的出品人,源创公司和映艺公司均确认华纳横店公司拥有该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包括网络视频点播权在内的一切发行权,华纳横店公司又授予新传公司为期3年专有性使用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在授权期限内新传公司对电影《疯狂的石头》依法享有在中国大陆区域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任何人未经许可或授权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电影作品的,均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通过其网站发布之内容侵权而不及时采取删除等措施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首先,一部影片的拍摄往往要倾注制片者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这就决定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一般不会在互联网上发布其作品供公众无偿在线播放或下载,也不会许可他人免费提供作品的网络视频。而作为一家专业网站,土豆网公司理应对其所经营之网站中的哪些内容可能涉嫌侵权有一个最基本的认知,如对前述之电影作品特别是较热门的影片,土豆网公司应该意识到必然存在版权问题,即在其应当知晓电影《疯狂的石头》系网络用户擅自发布仍不作删除处理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存在主观过错。其次,从“土豆网”的后台页面来分析,土豆网公司在对网站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过程中,会对网络用户上传的节目进行审批和推荐,这说明其有权利和能力去掌握和控制侵权活动的发生。其网站的“土豆精彩频道”中设有“原创”、“音乐”、“影视”、“广告”等,这种分频道设置无疑为网络用户传播和搜索同类内容提供了方便,而从另一角度来讲土豆网公司也可以针对“影视”等存有极大侵权嫌疑之频道内的节目进行有重点地审核,以避免网站上存在明显的侵权信息。然而,从不同用户先后多次在“土豆网”上发布《疯狂的石头》之事实来看,土豆网公司应尽的审查和删除义务显属能为而怠为之。至于土豆网公司提出的未收到过通知书之抗辩,只有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侵权时,才牵涉到权利人提交书面通知以达到警告网络服务提供商并请求其移除相关侵权内容的目的,反之则不适用“通知与移除”规则。
虽然将电影《疯狂的石头》上传至“土豆网”供公众在线播放的直接实施者是该网站的注册用户,土豆网公司为用户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但土豆网公司明知会有盗版和非法转载作品被上传至“土豆网”的可能,却疏于管理和监控,导致一度热播之影片《疯狂的石头》被网络用户多次传播而未能得到及时删除,故土豆网公司主观上具有纵容和帮助他人实施侵犯新传公司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过错,不完全具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之条件。鉴于新传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土豆网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法院将综合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在“土豆网”上被播放次数以及土豆网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等因素以及新传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土豆网公司立即删除“土豆网”(网址www.tudou.com)上侵害原告新传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影《疯狂的石头》;二、被告土豆网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新传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三、原告新传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30元,由新传公司负担1,380元,土豆网公司负担2,750元。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源创公司、华纳横店公司、映艺公司作为电影《疯狂的石头》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涉案电影作品的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在内的相关著作权。由于源创公司、映艺公司均确认由华纳横店公司享有涉案作品在大陆地区的包括网络视频点播权在内的一切发行权,华纳横店公司又将电影《疯狂的石头》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独占许可的方式授权被上诉人新传公司使用,新传公司由此在上述区域以及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享有对电影《疯狂的石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任何人在未经许可,又不具有“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免责情形下,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该电影作品的,构成对新传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上诉人土豆网公司作为提供网络存储空间的视频分享网站,虽然没有直接实施上传涉案侵权作品的行为,但其在应知网络用户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的情况下而予以放任,属于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法律责任。
在目前网络著作权侵权诉讼中,针对电子证据的易修改性和易逝性之特点,当事人可以采用公证保全的方式对网络电子证据进行收集、固定、储存、描述,作为证明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本案中,被上诉人为了证明上诉人经营的土豆网上出现了侵权视频即涉案作品,对土豆网相关网页进行了公证保全,并提交了上海市卢湾区(2006)沪卢证经字第3643号公证书。经审查,该公证书对在公证员现场监督下由当事人代理人上网输入“www.tudou.com”网址、进入各级网页,包括对进入各网页的指示路径等均予以记载,对相关显示和播放页面实施截图和打印,同时对上述过程包括在线播放的情况予以摄像并翻录成光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由此可见,公证证据具有法定的较高证明力。虽然上诉人以本案公证保全的场所系在被上诉人代理人的办公地点,并使用其电脑设备进行操作,以及光盘反映的时间有误等为由,对公证过程的客观性、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公证申请人完全可以通过修改本机hosts文件,将特定域名与特定IP地址建立映射关系,从而使得输入该特定域名所打开的网页为申请人预先设定好的页面。但上诉人提出的上述质疑只是一种推测,在其没有提供足够充分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公证程序中的一些瑕疵不足以否定整个电子证据保全过程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该公证书具有证明效力,可以用来证明土豆网相关网页当时的客观状态。上诉人提出的公证材料存在严重缺陷,不能作为上诉人涉嫌侵权的证据的上诉理由,本院难以支持。
关于上诉人对其经营的土豆网上出现用户上传的涉案侵权视频是否应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问题。应当指出,一方面从技术角度分析,网络环境中任何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发生,都必须以一定的网络平台为前提。换言之,在本案中,离开了上诉人提供的网络存储空间和平台,本案中直接实施上传行为的用户就无从上传涉案侵权作品。另一方面,基于网络技术的特殊性,不能仅因为网站存储或出现了侵权作品,就认定提供了存储空间的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上诉人作为提供网络存储空间的视频分享网站,对其用户通过土豆网上传涉案作品的侵权行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也就是说,上诉人只有在主观具有明知或应知状态下对用户的侵权行为才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案查证的事实,上诉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上传侵权视频的行为,但其在应知网络用户涉案侵权行为存在的情况下予以放任,属于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法律责任。理由为:第一,上诉人是经营视频分享网站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承担的注意义务应当与其具体服务可能带来的侵权风险相对应。上诉人在土豆网专门设立不同频道,供用户根据作品不同类别进行上传,方便了用户较容易地在上述分类频道中或通过“站内搜索”功能找到该部作品,并通过点击播放实现在线收看,从而大大方便了侵权作品在网络的传播。需要指出的是,上诉人特意将“原创”作品与其他“娱乐”“影视”“音乐”等作品分设不同频道的行为本身,也说明上诉人除了对广大网络用户将自拍的家庭生活或娱乐片断等原创作品上传之外,还可能将其他未经许可的热门电影和电视剧等上传至网站从而招致可能的侵权风险的情况是知晓的;第二,根据常理可知,目前没有任何一家中外著名电影制片公司许可过任何网站或个人免费提供其摄制的热门电影供网络用户下载。上诉人作为一家专门从事包含影视、音乐等在内的多媒体娱乐视频共享平台的专业网站,在日常网站维护中,应当知晓当时在大陆热播的电影作品之一的《疯狂的石头》的上传是未经许可的。本院注意到,根据土豆网制定的用户上传作品的流程介绍,土豆网实行的是上传视频的事前审查机制,即通过设置“审片组”由其工作人员负责对视频内容合法性进行判断,再决定是否准许在网站上传播,用户提供的视频的信息只有经过“审片组”审核后才会在12小时后得以向公众发布。尽管上诉人辨称,其只是对反动、色情、暴力等视频内容进行审查,但如前所述,由于涉案作品《疯狂的石头》在当时是大陆热播的影片,上诉人在审片过程中不可能不注意到该影片的上传属于未经许可的侵权行为。此外,通过审核后公布在土豆网上的视频作品的视频框左上角均由上诉人加注“土豆网和其域名”字样的事实本身,也再次证明了上诉人对用户上传视频的审核行为的认可。由此可见,上诉人在具备合理理由知晓侵权行为存在的情况下,不仅不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还采取了视而不见、予以放任的态度,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法律责任。
上诉人还认为,新传公司以零成本获得涉案作品授权,没有对外再进行过有偿授权,上诉人也没有从为涉案作品《疯狂的石头》提供空间的行为中获利,原审判决的5万元经济损失明显过高。本院认为,由于新传公司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对其赔偿请求数额予以证明,原审法院对其关于损害赔偿金额的诉讼主张并没有全额支持,原审法院依据涉案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上诉人的经营规模及其主观过错程度等情况,以及被上诉人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已经考虑了本案的具体情况,故该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上诉人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晓都 代理审判员 李 澜 代理审判员 马剑峰

书记员:吴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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