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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仁寿县,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2016年9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覃燕琼,新疆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覃燕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案发当天,被害人明知被告人喝酒,还坚持乘坐被告人的车辆,被害人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的观点,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刑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张淑玲 人民陪审员  于 红 人民陪审员  侯 敏

书记员: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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