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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罪犯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县人,现在阿克苏监狱服刑。
2015年3月3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阿中刑再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3年9月16日至2018年9月15日。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

执行机关阿克苏监狱以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李某某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5年7月20日,2016年1月20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共2次,2015年4月12日,2015年7月29日,2015年10月27日,2016年1月12日获季度表扬4次。
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执行机关报请减刑一年,检察机关未提出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某准予减刑一年。余刑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茵代理审判员万雯 审判员 余   厚   新

书记员:张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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