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通 知 书
介休市人民法院
(2018)晋0781执174号
郭某:罗一然申请郭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781民初11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01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1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1)被申请人郭某给付申请人罗一然抚养费每月300元(2017.7-12);。(2)向申请人罗一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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