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程文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昔阳县乐平镇东关村人。
被执行人: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昔阳县晋祥新天地公寓楼。
本院在执行程文忠与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康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康某某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将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依法将其列入失信人名单,现因本案执行期限将要届满,被执行人康某某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后,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武
审判员 王乃武
审判员 李海清
书记员: 邵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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