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纪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安徽省亳州市人,现在新疆巴音郭楞监狱服刑。
新疆若羌县人民法院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若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新疆巴音郭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新疆巴音郭楞监狱警官杨乐出庭提请减刑,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加.青巴特尔、吴兆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纪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于2015年11月7日、2016年3月2日、2016年9月5日、2017年1月3日获季度表扬四次,2017年1月26日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减刑综合材料及证明、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评审鉴定表、认罪悔罪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纪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纪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益和
审判员
施凌云
人民陪审员 薛银玲
书记员: 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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