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某,装载车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12月15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孝检公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德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靳某驾驶山工牌装载机沿杜石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杜村段时,碰撞由南向北行至该处、并停在道路东侧的晋K×××××福田重型自卸货车和站在该车左侧的驾驶员弓某乙,发生致弓某乙受伤住院及晋K×××××福田重型自卸货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11月25日,弓某乙经孝义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孝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弓某乙西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孝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靳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靳某及其车主与被害人弓某乙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由靳某及其车主赔偿被害人弓某乙的亲属550000元。同年12月2日,被害人弓某乙的亲属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对被告人靳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定罪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
2、证人弓某甲的证言证实,该是被害人弓某乙的哥哥。事故发生后该的母亲给该打电话后,该得知弟弟弓某乙发生了事故就到孝义市人民医院看,了解到弓某乙是2016年11月15日在孝义市发生的事故。该同时证实了弓某乙的亲属情况。
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该系山工牌装载机的车主,靳某是该2016年4月份雇佣的司机。事发当日,靳某驾车准备去杜村口的铝厂加油,铝厂没油了就去340省道西程庄村的中国石化加油;司机靳某和该说,车的刹车失灵了,车也熄火了。该的车没有上路通行证。
4、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5日,该和弓某乙两个车在孝义市汾介线泰兴铝厂卸完铝后,准备去相王村拉铝矾土。当二人驾车行至杜石线杜村路段时,该接到货主一个电话,让该去西梁庄村拉煤,该就把车靠路东边停下来,弓某乙随后就把他的车停在该车的后边。两个人都下了车商量看拉什么货,商量完以后该就上车打电话去了,而弓某乙还在地上站着。就在该打电话的过程中,该突然听到“咚”的一声,该从左面的倒后镜看到,一辆铲车把该车后面弓某乙的车给撞了。该赶紧下车找弓某乙,找了半天才发现他在铲车斗里面躺着,并且流了好多血,该就打了120救护车。
5、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该系晋K×××××福田重型自卸货车的车主。2016年11月15日,弓某乙第一天驾驶该的车上班,从文水出发到孝义送了石子,去杜村拉铝矾土。事发时,弓某乙的车是空车。
6、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弓某乙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7、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书证实,山工机械ZL50F-II型装载机铲斗左侧与行人接触后又与晋K×××××福田重型自卸货车左前侧碰撞形成碰撞痕迹。
8、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靳某的驾驶证为C1;晋K×××××福田重型自卸货车的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
9、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靳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弓某乙在本事故中无责任。
10、调解协议、谅解书各一份证实,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靳某与被害人弓某乙的亲属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同年12月2日,被害人弓某乙的亲属出具了谅解书。
11、受理案件登记表、被告人靳某的陈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靳某的犯罪过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靳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量刑证据
调解协议记录、调解协议、谅解书证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靳某与被害人弓某乙的亲属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被害人亲属出具了谅解书。
被告人提供了一支收据,证明该按协议约定赔偿了被害人亲属。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靳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被告人靳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靳某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郭永智 人民陪审员 张应生 人民陪审员 张瑞旋
书记员:田志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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