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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平遥县人。2016年12月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高平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市检公诉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4日21时30分,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重型半挂车沿国道20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店上加油站附近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张某某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高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系因交通事故碾压头颅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赵某某主动报案,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高平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高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晋公交认字[2016]第0078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车物痕迹勘验笔录、事故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及照片,山西君和司鉴所[2016]安鉴字第0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省高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高公物鉴(法病)字[2016]009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人王某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赵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挂车的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信息,被害人张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死亡医学证明,高平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票款交付凭证、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造成张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庭审中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李文俊

书记员: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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