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8)晋0581刑初169号公诉机关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山西省高平市人。2017年5月1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高平市公安局于2018年6月25日对其执行逮捕。现押高平市看守所。高平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市检刑刑诉(2018)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2月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坪曲线高平市野川镇沟村路段时,将步行的许春旺撞倒,造成郭某、许春旺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7mg/100ml。经高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许春旺颅脑损伤为重伤二级,右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及畸形愈合为轻伤一级。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坪曲线高平市野川镇沟村路段时,将步行的许春旺撞倒,造成郭某、许春旺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7mg/100ml。经高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许春旺颅脑损伤为重伤二级,右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及畸形愈合为轻伤一级。本案诉讼过程中,许春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开庭审理过程中,许春旺以治疗尚未结束,待治疗结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当庭予以准许。另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多次传唤被告人郭某,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逮捕,高平市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高平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高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实:该局接匿名电话报警称在高平市野川镇沟村村路段,有一辆二轮摩托车将行人撞伤。高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证实:该局工作人员对该案的接警处警情况。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证实:高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于事故当日带郭某到高平市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样。高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晋公交认字[2017]第0006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郭某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许春旺不负事故责任。6、被告人郭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结果单及前科劣迹调查表证实:被告人郭某的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及前科情况。7、许春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8、询问张莉笔录证实:2017年2月2日晚上18时50分左右,我父亲开车拉我们一家人从沟村村出来准备去原村乡良户村玩,从沟村村出来驶入坪曲线的时候,我看见路边倒着一辆二轮摩托车,还躺着两个人,我就用我的手机拨打110报警了。高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报案人张莉因在外地上学,无法对其进行立案后第二次的询问。9、询问路志卫笔录证实:2017年2月2日16时左右,我、郭某和路振基三人在路振基家一起喝酒,我们三人喝了一斤晋泉高粱白酒,郭某喝了三两左右。我不清楚郭某是什么时候离开的,他是骑摩托车来的路振基家。10、询问毕计花笔录证实:我和许春旺是夫妻关系。2017年2月2日18时30分许,有人在野川镇沟村村我家门口喊叫我,我出了门到路上看见我丈夫许春旺正在沟村坡路段躺着,头部都是血,在他不远处倒着一辆摩托车,骑摩托车的男子在车跟前躺着。后来交警队的工作人员就来了,我丈夫和骑摩托车的男子都被送到了高平市人民医院,在高平市人民医院检查后,我丈夫又转到晋城矿务局医院继续治疗,在晋城矿务局医院做了脑部手术,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后又转到高平市人民医院继续治疗,大约5月份许春旺才出院。许春旺经过治疗后说话不清楚,记忆力也有问题,且本次事故致许春旺腿部也受伤,至今没有做手术,现不能行走。11、因许春旺在医院住院时昏迷不醒,且摩托车司机也没有给我们出医药费,为了能报销,我儿子和医院说许春旺是自己走路摔伤的。12、被告人郭某供述:2017年2月2日15时许,我和我朋友鑫鑫的爸爸,还有唐安煤矿拉砖的志伟三个人一起斗地主喝了一斤酒。18时许,我从野川镇路家村我叔叔家出来回瓦窑头家,我当时跟在一辆大车后面,走到野川镇沟村坡的时候,我的左前方下来一辆半挂车,我就赶紧往路右侧走,当时正好从路的右侧出来一个老人,我赶紧踩刹车,刹车也不灵了,就撞上了,当时我的摩托车挂住了他的右侧面,我和他连同摩托车一起倒在了地上,我从地上起来后让围观群众拨打了120,后我就被120送到医院了。摩托车是我8、9年前花3200元钱买的,我没有摩托车驾驶证。13、(晋市)公鉴(理化)字[2017]83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7mg/100ml。14、山西省高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高)公鉴(法临)字[2018]58号鉴定书证实:许春旺颅脑损伤为重伤二级,右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及畸形愈合为轻伤一级。15、高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证实:该局对事故现场的勘验、制图并拍摄照片的相关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次事故造成被害人较大的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被告人郭某未进行赔偿,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在事故发生后尚能如实供述,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多次传唤拒不到庭。以上,本院将综合本案全部量刑情节酌情对被告人郭某予以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王建广人民陪审员郭红征人民陪审员侯燕二0一八年七月九日法官助理程红霞书记员程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