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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罪犯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神池县人,现在山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5)原

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山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8年8月1日将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定罪犯解某在服刑期间,于2016年6月至2018年4月获得行政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余刑,并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解某于2016年5月16日入该所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2016年6月至2018年4月获得行政表扬2次,证实该事实的证据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入监证等。

本院认为,罪犯解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解某减去余刑。
(刑期从2015年9月17日起至本裁定送达之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顺军
审判员 孙鹏
审判员 王宏

书记员: 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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