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鲁口镇某村某自然庄某号。因本案现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2〕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俞慧丰、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能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被害人家属已得到赔偿,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某在社区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文华
书记员: 陈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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