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市人,现在山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怀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山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9月14日将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麻某某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4月至2017年7月获得监狱表扬2次,剩余积分224分。并有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证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麻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2015年4月至2017年7月获得监狱表扬2次,剩余积分224分。证实该事实的证据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奖励审批表。
本院认为,罪犯麻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麻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智维 审判员 梁宝成 审判员 李 杰
法官助理韩旭霞 书记员索鸿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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