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某某,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了(2013)城刑初字第5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杨某某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8分。劳动改造方面,作为车间机工,该犯踏实肯干,服从分配,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能按照工艺要求,做好自己的工序,把好质量关,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某的刑期从2014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该犯于2015年3月1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4月15日获嘉奖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某某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
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穆志照 代理审判员 张 康 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
书记员:付雪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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