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苗族,小学文化,系来沪民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杨某能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七万元,且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余红
书记员: 严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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