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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罪犯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兴县人,现在山西省原平监狱服刑。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孙某某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472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8日至2017年7月7日。执行机关山西省原平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监狱认为,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在本次考核期间,罪犯孙某某共获监狱表扬5次,嘉奖1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某某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聂海军 审 判 员  王晓华 代理审判员  孟晓静

书记员:于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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