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甘肃省陇南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
公诉机关以乌新检刑诉[2018]10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江某、助理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4日01时12分许,被告人赵某亮酒后驾驶新A***49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新市区安米公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赵某亮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亮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亮归案后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1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雍
书记员: 肖雅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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