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中专文化,现在上海市周浦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周某某减刑。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罪犯符合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3次表扬等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周某某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16)沪0106刑初141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海市周浦监狱于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提出(2018)沪司狱周减111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8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9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周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尤家培
审判员 丁正阳
审判员 薛惠君
书记员:赵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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