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晋1081刑初43号公诉机关侯马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住侯马市;2018年3月1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侯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3月22日被执行逮捕,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侯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侯检刑检刑诉(2018)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军毅、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30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晋L×××号小型轿车沿侯马市高村加气站前道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追尾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碰撞时车速为69Km/h,造成张某某受伤(后经侯马市安定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1、发生事故后王某某及时拨打110、120,并在原地等候,公安干警赶到对其讯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被告人已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侯)公(司)鉴(尸)字(2017)033号鉴定文书、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晋龙司鉴(2017)安鉴字第3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侯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侯公交认字(2017)第0009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临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公交复字(2018)第201802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报警记录、到案情况、山西省侯马市(2018)晋1081民初197号民事调解书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在发生事故后积极报警并在原地等待,公安干警赶到对其讯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共安全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王萍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邵琳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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