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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某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景某,出生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初中文化,户籍地珲春市,捕前暂住长春市绿园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4月25日20时许,在长春市绿园区台北大街青岗路25号澎湖林苑小区尚嘉旅馆一楼,被告人景某与女友被害人周某2(殁年23岁)因琐事发生口角,多次扯拽周的头发将周摔倒,用拳脚殴打周的头部、腹部等部位,致周某2因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致脑功能障碍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抓捕经过等,证实2016年4月25日20时20分许,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分局接到报警称,在台北大街澎湖林苑小区尚嘉旅店内��一男子将一女子殴打后导致该女子抽搐。民警赶到现场后,被打女子经120抢救无效已死亡,将打人男子景某带回公安机关。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长春市绿园区台北大街澎湖林苑小区尚嘉休闲旅馆一楼入口走廊内,该南北走廊由较宽的南半部和较窄的北半部两部分组成,走廊北端顶棚吊装有朝向门的监控摄像头。走廊北半部见被害人尸体呈头北脚南仰卧位,左手腕有医用胶带粘附(120抢救时留下)。被告人景某对现场进行了指认。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周某2应系在脑血管管壁纤维素变性及脑细小动脉炎性细胞浸润病变基础上,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促进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致脑功能障碍死亡。4.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证实周某2父亲周某1血样的DNA分型、母亲孙某血样的DMA分型与周某2血样的DNA分型符合三联体遗传关系。5.物证照片,粉色iphone6手机一部、金色iphone6splus手机一部,经庭审出示,被告人景某确认粉色手机是周某2的,金色手机是其自己的。6.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载明被告人景某与被害人周某2系男女朋友关系及二人的聊天情况。7.尚嘉旅馆监控录像,显示在旅馆门口被告人景某扯拽被害人周某2头发将周摔倒,后二人进入旅馆一楼再次发生口角,景再次扯拽周头发将周摔倒并顺手拍打周头部一下。后景某扯拽周某2头发将周拽起,周反抗并用手机砸向景,景扯拽周头发将周摔倒,并用脚踢踹周头部一下。景某扯拽周某2头部欲将周拽起,周顺势坐在地上,二人进行交谈。后景某拽周某2的手欲上楼,周站起扶墙挣脱,景用脚踹周腹部一脚将周踹倒,后又踹周腹部一脚,用拳头殴打周头部一下。后景某将周某2带上楼。8.���春急救中心院前病历,载明120急救中心人员赶到尚嘉旅馆时,被害人周某2已死亡。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景某和被害人周某2的自然情况。10.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2016年4月25日20时许,在我经营的绿园区台北大街尚嘉旅店内有一对男女打架,我通过监控视频看到女的在地上躺着,男的把女的拽起来就上楼了。上楼之后我又听到楼上有动静,我和我爱人上楼把门打开,男的抱着女的说她抽了,我就打了120急救电话。男的将女的抱到一楼,说女的有心脏病,就把人平放在地上,我爱人帮着按人中穴。120来了抢救大约20分钟说人不行了,120的人告诉我打110报警,110的人来后在现场把男的控制住带走了。当时我在监控录像没看见男的打女的,只看见男的拽女的头发。事后我通过监控看见男的踹了女的肚子一脚,用手拽女的头发,还用拳头打女的头部几下。11.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2016年4月25日20时左右,我和我爱人刘某1还有一个客人在吧台聊天,听到一楼一个男的骂人的声音,我在监控看见女的坐旅馆一楼地上,男的踹了女的肚子一脚,又用拳头打了女的头部几下,男的拽女的头发,之后他俩就上楼了。上楼后我又听到楼上有动静,我和我爱人上楼,怕又打起来就直接用门卡把他们的门打开,看见男的抱着女的,男的说她抽了,让帮忙把女的送到医院。男的抱女的下楼,我爱人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的人员进行抢救的同时,我爱人打了110报警电话,110的警察来把男的带走了。12.证人汪某证言,证实2016年4月25日20时左右,我听见尚嘉旅店楼下有打架的动静,之后听见一男一女上楼了。上楼后又听到楼上有动静,之后就见男的抱着女的下来了,老板娘打120电话,120来之后抢救,又打的110报警电话���警察来把打人的男的带走了。13.证人孙某证言,证实2016年4月7日,我女儿周某2到长春找她男朋友景某。14.被告人景某供述:2016年4月25日20时左右,我女朋友周某2和她新认识的一个女朋友来到尚嘉旅馆312房间,我让周某2去买雪糕,周某2说陪她的女朋友等对象,我当时生点气,说她女朋友等对象和她没有关系,周某2和她朋友就下楼了。过了大约三分钟,我下楼去找周某2,说她不听话。我当时挺生气的,就打她两个嘴巴,接着我俩就撕扯在一起了,她还把自己的手机给摔了,我踹了周某2小肚子一脚。接着我就拽住周某2的头发拽她上楼,可是她不上,我就又朝周某2小肚子踹一脚,然后我拽着她头发把她拉倒在地上,我用拳头朝她头部打了两三下,还踢了她臀部两三脚,之后我就拽着她胳膊,又踹她小肚子一脚,她就主动跟我上楼到了房间。当时���坐在床上,手指往一块捏,眼睛发直,身子往后仰,她在抽搐。我感觉不对劲,抱她准备去看病,这时旅店老板上来了,我让老板报120。我们把周某2放在旅店一楼的走廊处,大约十二三分钟,我看周某2的呼吸在减弱,眼睛微睁着,但眼睛发直,又过了两三分钟,120急救车来了,给周某2打了急救针,但人没救过来。120说报警,后来警察来把我带到公安局。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景某仅因琐事发生口角,便对被害人拳打脚踢,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系双方在恋爱过程中发生,景某在事后积极抢救被害人,被害人死亡结果有其特殊体质的介入,可对景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景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周某1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依照2016年度吉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被害人周某2的丧葬费应为25779元,原告人主张的该项诉请合理,应予保护。原告人主张的鉴定费45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有票据为凭,予以保护。关于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因现行法律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已不再包含上述项目,缺乏保护依据,不予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予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住宿费、误工费等,缺乏保护依据,不予支持。以上款项40279元,由景某赔偿。根据被告人景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认定被告人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景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周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40279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周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景某上诉称:不是故意伤害;上诉人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应认定自动投案,属自首;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景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庭审中出示的物证手机两部,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抓捕经过、长春急救中心院前记录、户籍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检鉴定意见,法庭���学DNA鉴定意见,电子物证检验报告,现场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景某亦供述。以上证据已经原审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对于景某提出“不是故意伤害,应认定自动投案,属自首”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景某因琐事殴打周某2,其主观上应当预见打人头部会发生损害结果,也应当意识到对造成的结果负责。由于景某的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促进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致脑功能障碍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景某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景某作案后,虽然知道他人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待,警察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可视为自动投案,但一审庭审中,景某翻供否认殴打被害人头��的主要事实,不构成自首。故不是故意伤害,属于自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景某提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及其父亲无赔偿能力,被害人的母亲对上诉人景某故意伤害致死被害人周某2的犯罪行为不予谅解。故对此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上诉人景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景某仅因琐事对被害人拳打脚踢,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依法惩处。原审鉴于本案系双方在恋爱过程中发生,景某在事后积极抢救被害人,被害人死亡结果有其特殊体质的介入,对景某判处无期徒刑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景某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周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吉01刑初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景某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景某,合议庭评议,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审判员  杨继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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