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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长春市双阳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

被告人赵某某交通肇事一案,由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刑检刑诉(2018)39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莹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另查明,被害人郭某1与被告人赵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害人郭某1的近亲属对被告人谅解,不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一款、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马向民

书记员: 全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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