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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穆某某,吉林省四平市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平市,现住四平市。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6月5日被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27日,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对交通肇事弃车逃逸的穆某某处以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日,入四平市拘留所执行。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7年10月1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0月2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穆某某于2017年9月26日1时50分,驾驶×××号威志牌小型出租车,沿四平市铁东区平东大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万达交通岗南口处时,与骑自行车的陈某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陈某1伤。事故发生后,由群众报警。被告人穆某某打电话叫来夜班司机胡某到现场顶替其处理事故,然后弃车逃逸。被害人陈某2抢救无效于2017年9月26日22时死亡。经四平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责任认定:穆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1无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证人胡某、姚某、张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现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尿样毒品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人员指纹卡、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死亡原因鉴定、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穆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无异议,但辩解称案发后其没有离开现场,不构成逃逸。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6日1时50分,被告人穆某某驾驶×××号威志牌小型出租车,沿四平市铁东区平东大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万达交通岗南口处时,与骑自行车的陈某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陈某1伤。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被告人穆某某打电话叫来夜班司机胡某到现场顶替其处理事故,并弃车逃逸。2017年9月26日22时,被害人陈某2抢救无效死亡。经四平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责任认定:穆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1无责任。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穆某某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户籍地等情况。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并决定对被告人交通肇事罪立案。3、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9月26日13点54分,四平市交通事故处理大队接到电话报警称在铁东区万达交通岗南口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受伤。接到报案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并进行勘察,肇事车辆在现场,自称肇事车辆驾驶员的胡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勘察完毕后,民警将胡某带回事故处理大队。经询问,其交代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是穆某某,他是该出租车的夜班司机。事故发生后,穆某某打电话让他到事故现场顶替。在事故现场民警询问谁是肇事车驾驶员时,胡某称自己是肇事车驾驶员。在得知伤者已经死亡后,胡某自觉承担不起这样的严重后果,就向事故处理大队民警承认了其替穆某某顶替的事实。2017年9月27日肇事车驾驶员穆某某到事故处理大队投案自首,交代了其于2017年9月26日13时51分,驾驶×××号出租车在铁东区万达交通岗发生事故后找胡某顶替的事实。4、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与地点、勘查时间、道路基本情况等。5、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穆某某驾驶证号、准驾车型、驾证期限、当前状态等情况。6、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明:×××小型轿车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限自2017年6月24日00时起至2018年6月23日24时止。7、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7]病理鉴字第交0041号死亡原因鉴定。证明:死者陈某1系因车祸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8、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沈车司鉴所[2017]车鉴字第12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1)轿车制动及转向装置齐全、有效,照明及信号装置齐全、有效;(2)轿车右前部与自行车左侧为两车碰撞接触部位;(3)轿车碰撞速度约为51km/h;(4)轿车在北行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路段,遇由东向西偏北方向运动的自行车,其右前部与自行车左侧发生碰撞接触。碰撞后轿车继续北行驶至停位,自行车及人体均向北偏东方向抛落滑移至停位。9、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四公交认字[2017]第07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穆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1无责任。10、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复印件、尸体处理书。证明:陈某1死亡日期2017年9月26日,死亡地点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11、尿液提取笔录、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样毒品检测实验笔录。证明:经现场检测,被告人穆某某尿检结果呈阴性,证实其近期内未吸食毒品(冰毒)。1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穆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6月5日被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满州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5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13、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四公(直)行罚决字[2017]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明:2017年9月27日,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对交通肇事弃车逃逸的穆某某处以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日,当日至12日在四平市拘留所执行。14、证人胡某证言:2017年9月26日13时58分,其接到白班驾驶员老穆电话,跟他说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撞上一个骑自行车的人,自己心脏病犯了,让他到现场等待交警出现场说车是他开的。他到事故现场时看到出租车与对方伤者有20米远。120急救人员在现场正将伤者抬向急救车,他没看到老穆,人抬走之后他看到现场有很多血,大约过了一两分钟,事故大队的民警就来了。这时他看到老穆在东侧花坛边坐着,警察问谁是出租车驾驶员,他说他是,随后他就坐警车来事故大队了。他不知道老穆去哪里了。22时30分左右,事故大队接到电话说事故中的伤者已经死亡,他就问怎么处理,事故大队接电话的人说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他害怕了就承认不是他驾驶的车辆,实际开车的是穆师傅。15、证人姚某证言:其是×××号威志牌出租车的车主,平时车由他老姑姚凤兰管理,该车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穆某某驾驶该出租车是否与他签订了相关文书,他不知道,都是他老姑办理的相关手续。16、证人张某证言:2017年9月26日14时13分,他孙女接到有人用陈某1的电话打来的电话,说陈某1发生交通事故了。他孙女又给他打电话告诉他。17、被告人穆某某供述:2017年9月26日13时50分左右,其驾驶×××号威志牌出租车,沿平东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万达交通岗南口时,有一个女的骑自行车由东向西斜着过马路,当时正在下雨,车玻璃上有水气,视线不好,他车就与自行车撞上了,他将车停下后报的120,之后他给夜班司机胡某打电话,让胡某来事故现场替他顶一下,他心跳的很快。现场勘查的民警到现场了,他听到警察问谁是驾驶员,胡某说自己是驾驶员,当时他在马路边蹲着,没有承认自己是驾驶员。他看到伤者被120拉走后,打出租车去的市医院。22时许,听医院的护士说伤者已经不行了,他就回家了。第二天早上不到七点,他就到事故大队来了。综上,经庭审质证、认证,被告人穆某某供认其驾驶出租车与被害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虽辩称其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但其供述与证人胡某证言相吻合,事故发生后其找胡某来顶替自己,在公安机关勘查现场过程中及在医院其均没有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自己是肇事司机,足以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并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现场照片、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死亡原因鉴定、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样毒品检测实验笔录、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死亡医学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交通肇事犯罪事实成立。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检刑诉[2018]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殿均、姜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肇事后逃逸,致被害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提出的案发后其没有离开现场、不属于逃逸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虽于案发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但不能全部如实供述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具有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21年9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代理审判员  刘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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