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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辽宁省开原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开原市,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6月2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13时许,无证驾驶无牌照铃木牌二轮摩托车,驮带被害人国某沿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杨木林村与新立村交界处时,与沿叶赫满族镇杨木林村路由东向西行驶的郝某驾驶的拼装的无牌照嘉陵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罗某某、郝某及被害人国某受伤,被害人国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国某因车祸后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郝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国某无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郝某、董某的证言;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记录图、死亡医学证明、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死亡原因鉴定书、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公主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道路安全法,无证驾驶摩托车肇事,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无证驾驶无牌照铃木牌二轮摩托车,驮带被害人国某沿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杨木林村与新立村交界处时,与沿叶赫满族镇杨木林村路由东向西行驶的郝某驾驶的拼装的无牌照嘉陵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罗某某、郝某及国某受伤,国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国某因车祸后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郝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国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罗某某的自然情况。2、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罗某某交通肇事案的来源及被告人到案情况。3、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四公交认字[2017]第049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罗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郝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国某无责任。4、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死亡原因鉴定。证明:死者国某系因车祸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5、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涉案两辆摩托车相撞的部位及当时车速情况。6、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大队查询单。证明:经查询罗某某准驾车型E于2014年3月27日被注销。7、协议书、谅解书、撤诉书。证明:经被告人与国某儿子董强协商双方自行达成协议,被告人分期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撤回对被告人的诉讼请求。8、证人郝某证言:案发当天,其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沿杨木林至新立村路由东向西行驶与相对方向的摩托车相撞,发生事故。9、被告人罗某某供述:案发当天其驮带国某去叶赫镇的路上与迎面来的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他没有摩托车驾驶证。综上,经庭审质证、认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交通肇事犯罪事实,被告人罗某某供认,其供述与证人郝某证言相吻合,并有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死亡原因鉴定、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属实。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检刑诉[2018]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剑、赵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驮带他人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肇事后能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得到其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没有再犯罪危险,且经社区矫正司法机关评估同意对其矫正,依法可适用非监禁刑予以考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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