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吉林省双辽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双辽市。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6月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13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1月17日被逮捕;于2017年11月27日被双辽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2月6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28日至2017年11月12日期间,被告人孙某在双辽市某某家属楼小区2号楼5单元302室利用一台电脑和两部手机通过微信建立“竞赛”群,并通过该微信群发布赌博规则和开奖信息,从而组织群内玩家下赌注,孙某将玩家下的赌注转押到网络赌博大盘上,赌博大盘按照每天通过孙某在赌博大盘上下赌注的总数以一定比例给孙某“退水”(分红),共分红38元。期间孙某从参赌玩家手中抽红80.94元(从参赌玩家中赢家赢得的赌资中以0.1的比例抽红),经调查被告人孙某通过开设赌场共非法获利118.94元。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物证:扣押电脑机箱、手机照片,指认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办案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1的证言;4、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赌博大盘交易记录和手机建群照片。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利用手机微信群组织网络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对公诉机关指宣读的证据无异议,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8日至2017年11月12日期间,被告人孙某在其家双辽市某某家属楼小区2号楼5单元302室利用一台电脑和两部手机通过微信建立北京赛车群,并通过该微信群发布赌博规则和开奖信息,从而组织群内玩家下赌注,其将玩家下的赌注转押到网络赌博大盘上,赌博大盘按照每天通过孙某在赌博大盘上下赌注的总数以一定比例给孙某“退水”(分红),共分红38.00元。期间被告人孙某从参赌玩家手中抽红80.94元(从参赌玩家中赢家赢得的赌资中以0.1的比例抽红),被告人孙某共非法获利118.94元,赌资数额累计1500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将违法所得全部上缴。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证明2017年11月13日,双辽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接到匿名举报,在双辽市郑家屯街某某家属楼内,有人利用电脑开设“北京赛车”微信群进行赌博活动。接到举报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孙某抓获。经讯问,被告人孙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现场扣押用于赌博的台式电脑一台、手机两部。2、双辽市公安局办案说明,证明2017年10月28日至2017年11月12日期间,被告人孙某通过微信组织他人从事网络赌博,期间参赌玩家通过孙某在赌博大盘上赢得的赌资共80.94元。根据被告人孙某供述,孙某从参赌玩家赢家赢得的赌资中抽取0.1作为开设赌场的获利。经计算,被告人孙某从参赌人员赢家手中抽红80.94元。经公安机关从赌博网站上截获的电子证据分析得知,2017年10月28日至2017年11月12日期间通过孙某在网络赌场上下注数为2959注,下注金额共15193元,赌博大盘给孙某退水(分红)38元。上述两项加到一起,被告人孙某通过开设赌场非法获利118.94元。3、双辽市公安局办案说明,证明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对赌博大盘进行了调查,发现在孙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赌博大盘将孙某的赌博账号冻结,原有网站被停用,无法追踪到大盘其他信息。4、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证明被告人孙某组织网络赌博时使用的银行账户的流水明细情况。5、扣押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孙某组织网络赌博时使用的作案工具黑色电脑机箱一台、白色360手机一部、OPPOR9splus手机一部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6、赌博大盘交易记录照片、微信照片、赌博交易记录、开设赌场的账户信息、聊天记录等,证明被告人孙某开设赌场的情况及获利情况。7、双辽市公安局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孙某通过电脑和手机利用微信建立微信群并开设网络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于2017年11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调查,孙某建立的名为“竞赛”的微信群于2017年11月12日被孙某解散,微信群聊天记录被孙某删除,赌博相关聊天记录无法获取。8、双辽市公安局办案说明,证明2017年11月12日被告人孙某将赌博大盘内的1010元钱提现到尹某1的银行卡中,随后将该1010元从银行卡中取出,并用于日常花销。9、双辽市公安局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孙某供述其开设赌场所用于资金流转的银行卡是从其姑父尹某1手中借用的,尹某1对孙某用自己银行卡的用途并不知情,孙某只是告知尹某1正常使用该银行卡。现尹某1在四平市中心医院因食道癌接受治疗,无法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未能制作笔录。10、指认作案工具照片、微信聊天对话界面等,证明被告人孙某开设赌场使用的电脑、手机等相关情况。11、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孙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6月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12、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明被告人孙某的户籍信息情况。13、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孙某是我的姐夫,我只有一个微信号,账号我不记得了,这个微信号很早之前我就不用了,我把它给孙某了,给孙某快一年了,我不知道孙某使用这个微信号做什么。14、被告人孙某的供述,证明2017年10月28日,我在我家某某小区2号楼5单元302室开始经营北京赛车,一共经营了两天,没有多少人玩,我就不经营了。我通过微信号联系了一个好友,对方微信号是sundaliXXXX,也就是我的上家,我通过微信和QQ与对方取得联系,对方在QQ上通过远程操控教我如何登录大盘,上家教会我登录大盘和使用机器人之后,我在家里利用台式电脑登录大盘,利用白色小手机登录机器人,同时在这个手机上登录名称为“一生只爱你”的微信号,利用这个微信号建立一个叫“竞赛”的微信群,将玩家都添加到这个群里。同时,利用微信双开登录一个名称为“落花有意流水无情”的微信号,利用这个微信号来收取赌资,我将每天的赌资都存到这个微信号的红包中。我建立的微信群中一共就有十四五个人参与赌博,还有四五个号是我自己的号,为了充人气的。大盘网站是什么我记不清了,大盘上绑定的银行卡是我二姑父尹某1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尾号是3791。我获取收益的方式是玩家在我这里下注后,如果中奖了,大盘上按照9.9的赔率给我,我通过机器人软件按照9.8的赔率给玩家,我从中赚取赔率的差额。我从2017年10月28日开始至2017年11月12日结束,共获利118.94元,被我用作零花了。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孙某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检刑诉[2018]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有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组织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孙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能将违法所得主动上缴,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具有犯罪前科,故依法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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