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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吉林省前郭县人,。1998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诉刑诉[2016]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无证醉酒驾驶串挂吉51Y30号现代轿车,由长岭镇返回家途中,沿省道106线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行至事故地(106线119KM+30M)时,同前方翁某某停放的×××、×××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致现代轿车内乘人赵某某、王某某当场死亡,乘人张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950/100ml。经长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翁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张某甲、赵某某、王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被害人张某甲、赵某某、王某某近亲属对张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张某甲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翁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张某甲、赵某某、王某某无责任。
2、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记载证实,死者王某某、张某甲、赵某某死亡原因均系闭合性颅脑损伤,脑疝死亡。
3、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略图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4、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实,张某甲未持有效证件驾驶机动车辆。
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吉林黄龙司法鉴定所血乙醇测试报告单证实,张某甲肇事后,公安机关依法提取其血液,经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950/100ml。
6、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王某某是她丈夫。2016年1月19日,王某某去张某甲家了。
7、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他母亲赵某某同继父张某甲离婚了,但是还在一起住。2016年1月19日,赵某某去张某甲家后肇事的。
8、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张某甲是他叔伯兄弟。2016年1月19日,王某某到张某甲家串门,他们一同到长岭镇吃饭,回家途中,发生车祸,张某甲在车祸中死亡。
9、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1月19日23时许,他乘坐丈夫翁某某驾驶的解放×××、×××牵引车送货。发生事故时,她正在车里睡觉,她不知道怎么回事。
10、证人翁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1月19日23时许,他驾驶自己的解放×××、×××牵引车从太平川装载化肥运往德惠市途中,沿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行至事故地,他靠边停车,把车熄火,到对面的麻辣烫店吃饭,他妻子刘莹莹在车里睡觉。饭后,他回到车里上车打火,就听见后面“咣”一声,一辆轿车撞到他车的后面,轿车内乘人伤势都挺重的,他就打电话报警了。
1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实,2016年1月19日中午,他在哥哥家喝了三杯白酒。晚上,他驾驶自己的现代×××号轿车,副驾驶是哥哥张某甲、张某甲后面是表弟王某某、王某某左侧是前妻赵某某,一起到长岭镇北环吃的铁锅炖,饭后,他们一同到王府足道。当晚23时许,他驾车沿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行至事故地,他看见前方路边头东尾西停着一辆大车,他踩刹车,但是已经来不及了,就追尾撞到大车车尾了。肇事后,同车的人伤的都挺重,等他从车里出来时,警车就到了。
12、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张某甲、赵某某、王某某近亲属对张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
13、刑事判决书证实,1998年9月17日,张某甲因犯盗窃罪,被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出生时间及出生地。
综合以上证据,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现场照片、证人翁某某等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人张某甲对其犯罪事实予以供述,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交通肇事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醉酒驾驶串挂牌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本案被害人近亲属对张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且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丹 审 判 员  王雅双 人民陪审员  常志国

书记员:王奕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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