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辽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4月4日被监视居住。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大检公诉刑诉(2019)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康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康某某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沈阳市大东区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曲娟
书记员: 赵晓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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