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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孙某

公诉机关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满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辽宁省绥中县荒地镇。2000年3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绥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7年。因本案2015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绥中县看守所。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公诉刑诉(2015)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贺志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4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在绥中县网户乡程家路口由西向北左转弯驶上凉后线过程中,与沿凉后线由北向南行驶的刘某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孙某及两轮摩托车上乘员马某受伤,刘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5年8月27日,经绥中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孙某供述犯罪事实。
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14日中午12点钟左右,孙某从我家用三轮摩托车拉7块水泥板,去他家铺平台。孙某在前边开,我在后边跟着。我正往前走呢,因为有树挡着,没看见孙某的三轮摩托车,突然听见前边“咣”的一声,我就跑过去了,看到孙某开的三轮摩托车和一辆摩托车撞上了,当时孙某,还有摩托车上的一男一女两个人都倒在路上了,我就打120、把这三个人都送医院了,先到网户医院,后来又转到绥中县医院。孙某在绥中县医院检查之后因为没钱,又回到网户医院治疗。
3、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18日中午12点多钟,刘某驾驶摩托车从网户镇里返回新立村,当时刘某骑摩托车,我坐在后边由北向南靠路右侧行驶,行驶到程家村南路口的时候,有一辆三轮摩托车突然从路口西侧出来往北转弯,那个三轮摩托车就把我们车撞了,把我撞飞了,后来我啥也不知道了。过一会我醒过来,附近有好几个人了,我就爬到刘某旁边,看到刘某什么也不明白了,后来不知道谁打的120,把我们送医院了。
4、辽宁省绥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绥)鉴(法医)字(2015)094号法医学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害人刘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5、绥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葫公(绥)鉴(痕检)字(2015)096号分析意见书,证实无牌照三轮摩托车左前端车体痕迹与无牌照两轮摩托车前端车体及右前侧车体的痕迹可以由相互接触碰撞形成。
6、绥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辽公交认字(2015)第000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孙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马某无责任。
7、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发案现场情况。
8、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据,证实死者刘某家属已得到赔偿,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车辆受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7日至2016年7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孙某供述犯罪事实。
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14日中午12点钟左右,孙某从我家用三轮摩托车拉7块水泥板,去他家铺平台。孙某在前边开,我在后边跟着。我正往前走呢,因为有树挡着,没看见孙某的三轮摩托车,突然听见前边“咣”的一声,我就跑过去了,看到孙某开的三轮摩托车和一辆摩托车撞上了,当时孙某,还有摩托车上的一男一女两个人都倒在路上了,我就打120、把这三个人都送医院了,先到网户医院,后来又转到绥中县医院。孙某在绥中县医院检查之后因为没钱,又回到网户医院治疗。
3、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18日中午12点多钟,刘某驾驶摩托车从网户镇里返回新立村,当时刘某骑摩托车,我坐在后边由北向南靠路右侧行驶,行驶到程家村南路口的时候,有一辆三轮摩托车突然从路口西侧出来往北转弯,那个三轮摩托车就把我们车撞了,把我撞飞了,后来我啥也不知道了。过一会我醒过来,附近有好几个人了,我就爬到刘某旁边,看到刘某什么也不明白了,后来不知道谁打的120,把我们送医院了。
4、辽宁省绥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绥)鉴(法医)字(2015)094号法医学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害人刘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5、绥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葫公(绥)鉴(痕检)字(2015)096号分析意见书,证实无牌照三轮摩托车左前端车体痕迹与无牌照两轮摩托车前端车体及右前侧车体的痕迹可以由相互接触碰撞形成。
6、绥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辽公交认字(2015)第000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孙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马某无责任。
7、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发案现场情况。
8、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据,证实死者刘某家属已得到赔偿,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车辆受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7日至2016年7月26日止)。

审判长:李桂静
审判员:毕淑媛
审判员:常昆

书记员:曹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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