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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王某

公诉机关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8月21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双区检刑诉(2013)第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运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8日8时25分,在盘锦市双台子区华锦集团6号门北侧工地内,被告人王某驾驶辽L19793号徐工牌重型专项作业车由北向南倒车时,与正在清点头南尾北停在工地内的辽C73065号东风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C7992挂号金牛牌重型普通半挂车所拉货物的工地施工人员被害人范某相撞,并将范某挤压到辽C7992号金牛牌重型普通半挂车的后厢板处,造成范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台子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犯罪事实清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忽视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辆肇事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所在社区的行政司法部门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故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忽视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辆肇事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所在社区的行政司法部门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故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吴苏

书记员:左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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