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苏某
苏某甲
苏某乙
金某
周朝晖(辽宁王传勇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系被害人王某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系被害人王某长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系被害人王某次女)
被告人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朝晖,系辽宁王传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以辽文检公刑诉(2015)4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苏某甲、苏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追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公司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赢男、邢诗文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苏某甲、苏某乙、被告人金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朝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9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金某驾驶辽C5Q2xx号小型越野车,与推行自行车的行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至王当场死亡。经文圣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金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因交通事故给原告人造成的损失,二被告应负赔偿责任。受害人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所发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3193元,包括死亡赔偿金5115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3468元、丧葬费23155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10500元、伙食补助费2550元。
被告人金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求均无异议。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公司辩称,原告主张以城镇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无据证明;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指定了驾驶人,被告享有10%的绝对免陪率;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数额过高,误工费无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后能主动拨打报警电话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驾驶的车辆正处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公司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内,因此该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公司应赔偿三被告人各项损失共计49224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后能主动拨打报警电话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驾驶的车辆正处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公司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内,因此该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公司应赔偿三被告人各项损失共计49224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叶宏岩
审判员:侯黎明
审判员:张东辉
书记员:王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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