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工人。因本案于2018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常福刚,系辽宁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辽县检公诉刑诉(2018)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欢欢、王丹彤,被告人杨某某及辩护人常福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
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马文君
审判员 刘永生
人民陪审员 边玲
书记员: 芮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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