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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黑山县,满族,初中文化,捕前住黑山县镇安乡沈屯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8日被北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8日经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北镇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镇市看守所。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8]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海涛、佟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有一定悔罪表现,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小玲

书记员: 李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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