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8)辽0782刑初8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那崇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职员,住北镇市北镇街道办事处四道胡同1-1-10-117号。系被害人之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那文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学生,住同上。系被害人之女。法定代理人那崇飞,自然情况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桂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镇市广宁乡东门外村212号。系被害人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朋展,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同上。系被害人之父。上述原告人诉讼代理人那万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退休干部,住北镇市床单厂家属楼。(代为出庭参加诉讼、代为接收法律文书、代为调解、代为申请执行)被告人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21974********,满族,大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职业高中宿舍。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5日被北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因本案于2017年11月15日被北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北镇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镇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殿申,系辽宁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北镇市环美小区。系辽GNB9**号车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地址:锦州市凌河区洛阳路五段*****号。负责人吴邵贺,系该公司经理。诉讼代理人杨宁宁,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一般代理)北镇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那崇飞、那文钰、赵桂芬、张朋展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海涛、孙琪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那崇飞、赵桂芬、张朋展及其委托代理人那万余,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李殿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诉讼代理人杨宁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辽GNB9**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北大线0公里+800米处左转弯时,因疏于瞭望,将由西向东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张俊伶撞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张俊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继续驾车行驶,当行驶至北镇市乐福家园门口时,被一名骑行电动车的人告知其驾车肇事,被告人赵某遂驾驶辽GNB9**号轿车返回案发现场。经北镇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俊伶无责任。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予以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那崇飞、那文钰、赵桂芬、张朋展要求被告人赵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共计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10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剑无辩解意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答辩提出,被告人赵某属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交强险部分予以赔偿,商业险部分不予赔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交通肇事犯罪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不同意保险公司认为被告人赵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观点。被告人接到北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后,提出复核申请,因为该案被告人赵某已被检察机关批捕,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不予受理。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因为害怕法律制裁而逃离现场,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赵某因为害怕法律制裁而逃离现场。被告人赵某没有感觉或认识到自己将被害人撞伤或撞死,被别人告知后立即返回现场。另外,现在车辆都有保险,被告人赵某没有逃逸的必要。应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辽GNB9**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北大线0公里+800米处左转弯时,因疏于瞭望,将由西向东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张俊伶撞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张俊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继续驾车行驶,当行驶至北镇市乐福家园门口时,被一名骑行电动车的人告知其驾车肇事,被告人赵某遂驾驶辽GNB9**号轿车返回案发现场,并等候交警至肇事现场。经北镇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俊伶无责任。另查明,被害人张俊伶系城镇户口,其父母为农村户口。民事赔偿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害人近新属与被告人赵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赵某在辽GNB9**号轿车的保险数额外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那崇飞、那文钰、赵桂芬、张朋展人民币共计8万元(已给付)。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赵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1、常信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被告人赵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2、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赵某具有驾驶资格的事实。3、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机动车有行驶证,被害人为行人、机动车状态正常的事实。4、北镇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行政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肇事车辆与行驶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案件揭发、侦破情况。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赵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7、门诊病历、住院病志,证实被害人被撞伤后抢救的事实。8、证人那万余、奚旺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家庭情况及被告人说开车撞人了,当时不知道,有人追上告诉他了,然后赵某返回现场的事实。9、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赵某于2017年11月15日19时许,从许家大串门前出来去北镇市南关乐福家园,由东向西行驶至肇事地点,车辆左转弯,这时由北向南驶来一辆车,我着急从这辆车的前方左转弯行驶,同时对面天合酒店的灯箱太亮,我的眼镜又反光,我感觉车压到什么东西了,颠簸了两下,我以为我车压到马路中间隔离花坛上了,就直接向南开走了。当我开车到乐福家园门前时,一个骑电动车的人在副驾驶外喊我说”你开车撞人了,你不知道啊?”我说”不知道啊。”这个人说”在天合酒店门前你把人撞了。”然后我开车回到肇事地点,当时伤者头南脚北躺在道路西侧车道内,我刚想打120,这时120车就来现场了,我听现场人说已经报警了,我就在现场等着。10、北镇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鞍山龙腾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赵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被害人张俊伶符合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颅脑损伤死亡,辽GNB9**号小型轿车发动机舱盖左侧边及左前翼子板表面与行人身体发生刮碰,辽GNB9**号小型轿车左后轮与倒地行人头部发生碾压的事实。1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肇事现场情况。12、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及其父母户口情况。13、协议书、收条,证实被害人近亲属与被告人赵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赵某表示谅解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至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足以证明被告人赵某驾车驶离现场的行为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不应认定被告人赵某系肇事逃逸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答辩的因被告人赵某系肇事后逃逸,故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害人张俊伶为城镇户口,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其经济损失,其父母为农村户口,扶养费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鉴于被告人赵某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故对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应当在辽GNB9**号小型轿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内、商业险责任份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剑系辽GNB9**号小型轿车车主,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投有强制险和商业险,其将自己所有的辽GNB9**号小型轿车借给被告人赵某,在交通事故中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那崇飞、那文钰、赵桂芬、张朋展人民币11万元;在商业险责任份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那崇飞、那文钰、赵桂芬、张朋展人民币50万元;共计人民币61万元;三、驳回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其它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高健人民陪审员李达华人民陪审员张明华二0一八年二月六日书记员曹洋赔偿表张俊伶死亡赔偿金32876×20657520元丧葬费2857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张朋展9953×14÷269671元赵桂芬99533×167÷289577元共计人民币8453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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