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1,公民身份证号码:×××,吉林省镇赉县人,现住吉林省镇赉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1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喜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1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王 爽

书记员:唐秋月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