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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打工,住内蒙古临河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杭锦后旗。2016年3月2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乌拉特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3日被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并由乌拉特后旗公安局执行。2016年9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临河区公安局执行。

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以乌后检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坦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能够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薛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薛某与被害人家属的民事赔偿部分已经调解解决,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邸晓琴

书记员:张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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