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吉林省延吉市。因涉嫌受贿、玩忽职守,于2016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焕忠,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吉林省延吉市。因涉嫌行贿、诈骗,于2016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柳海英,吉林鑫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宝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吉林省延吉市。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康和,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昌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吉林省延吉市。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雷,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龙井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6]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坤犯受贿罪;被告人李某今犯行贿罪;被告人李某今、吴宝某、郑昌福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30日、2017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井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建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坤及其辩护人刘焕忠,被告人李某今及其辩护人柳海英,被告人吴宝某及其辩护人李康和,被告人郑昌福及其辩护人张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坤于2013年至2016年,在担任延吉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医药监督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非法收受延边老教授协会医院等十二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医保定点药店负责人送的财物8.89万元和三星牌W2013手机一部,并为其谋取利益。
(1)被告人谭坤于2013年至2016年期间,分6次收受延边爱心福祉医院院长路玉国路某某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及三星W2013手机一部,后谭坤于2013年将所收受的三星W2013手机以人民币4500元的价格出售,并将手机款用于个人消费。
(2)被告人谭坤于2013年春节前,收受了延边老教授协会医院副院长李某今通过其女婿郑松皓郑某乙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3)被告人谭坤于2016年春节前,收受了延吉市格林医院院长宋顺福宋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000元。
(4)被告人谭坤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分四次收受延吉市医院院长金光弼及副院长李光昊给予的人民币4000元。
(5)被告人谭坤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分两次收受了延吉保健大药房总经理张风君通过经理辛凤敏给予的价值8000元的延吉市百货大楼购物卡。
(6)被告人谭坤于2012年至2014年期间,分三次收受了延吉新药大药房总经理潘宏立给予的6000元人民币及价值1000元的延吉市百货大楼购物卡。
(7)被告人谭坤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分两次收受了延吉三道煤矿职工医院院长王东洙给予的人民币4000元。
(8)被告人谭坤于2015年12月份,收受了吉林邱捷安康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邱云良给予的人民币3000元。
(9)被告人谭坤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分两次收受了延边滋仁堂药业有限公司法人陈仁香给予的人民币3000元。
(10)被告人谭坤于2014年,收受了延吉市永德堂药店的法人金永哲给予的人民币1000元。
(11)被告人谭坤于2016年初,收受了延边天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法人潘广春给予的人民币2000元。
(12)被告人谭坤于2016年3月份,收受了延边老教授协会医院李某今女婿郑松皓郑某乙给予的人民币1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坤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谭坤的供述;证人路玉国路某某、李某今、宋某甲等12人的证言;干部履历表、在职证明、破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今于2013年春节前,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延吉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医药监督科科长谭坤行贿1万元。
被告人李某今于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分三次向延吉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局长吴张吴某乙行贿9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今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今的供述;证人吴张吴某甲、谭坤、郑某甲、崔某某、吴宝某的证言;医疗服务协议书、破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宝某任延边北大老教授协会医院的行政副院长期间,为了扩大患者来源和本单位的经济利益于2013年向被告人李某今提出用公务员医保报销的补助部分组织体检。被告人李某今同意后,吴宝某联系延吉市延新小学、延吉市六一幼儿园等单位领导,并告知单位员工可以用公务员医保补贴部分进行体检,只带医保卡不用个人支付现金。随后以参加体检人员的医保卡办理门诊处方的方法,套取114人的国家医疗保险资金182328元。
被告人郑昌福于2015年11月15日任延边河南老教授医院行政副院长期间,为了扩大患者来源和本单位的经济利益,效仿延边北大老教授医院,将参加体检人员的医保卡交给医生,医生办理住院手续,共套取20名体检人员的国家医疗保险资金5799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今、吴宝某、郑昌福在开庭审理时表示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今、吴宝某、郑昌福的供述;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和亲笔供述;破案经过、身份证明、医疗服务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坤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某今,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李某今、吴宝某、郑昌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坤犯受贿罪、被告人李某今犯行贿罪、被告人李某今、吴宝某、郑昌福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坤的辩护人提出,谭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全部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今的辩护人提出,行贿事实中,李某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今、吴宝某、郑昌福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中三名被告均有自首,并没有分得赃款,要求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谭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今、吴宝某、郑昌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今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今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吴宝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被告人郑昌福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审判长 金仁洙 审判员 陈继辉 审判员 张 斌
书记员:俞智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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