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解美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达斡尔族,退休职工。
被执行人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与被执行人吴某某系夫妻关系)。
被执行人艳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与被执行人吴某某系父女关系)。
解美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4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吴某某、卜某某、艳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21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给付申请执行人解美艳借款4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800元。三被执行人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未能全面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吴某某系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地税局退休职工,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某某的退休工资收入41312元(含执行费512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解美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晓玲 审判员 单志刚 审判员 涂宝林
书记员: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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