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胡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正蓝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现住址锡林浩特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正蓝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正蓝旗人民检察院以正蓝检公诉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蓝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玉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6日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号)沿S27高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12公里加850米处,因车辆失控驶下西侧路基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孙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同时查明被害人孙某系被告人胡某某妻子。事发后胡某某给付孙某父母因孙某死亡应得的赔偿款325000元,取得了孙某父母的谅解。
对于以上事实有: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2、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4、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5、被告人驾驶证、车辆信息;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8、办案说明;9、正镶白旗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死亡证明;10、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1、询问胡某笔录;12、谅解书、收条;13、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全部予以确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庭审中被告人能够当庭认罪。对被告人应依法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强

书记员:乌日查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