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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玉某等与阮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周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镇市。
申请执行人周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
申请执行人王寿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
申请执行人王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学生,住辽宁省大洼县。
申请执行人王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学生,住辽宁省大洼县。
申请执行人陈国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
申请执行人陈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
申请执行人陈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
申请执行人贾文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镇市。
申请执行人贾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
申请执行人刘素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镇市。
被执行人阮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北刑初字第00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阮某赔偿周玉某、周迪507612.51元、被告阮某赔偿王寿平、王凤、王兰507215元,被告阮某赔偿陈国良、陈建、陈满430481元、被告阮某赔偿贾文志、贾凯、刘素荣516163.7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北镇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全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因交通肇事罪现在押,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银行存款情况等,并向申请执行人了解,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镇市人民法院(2015)北刑初字第00110号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卜毅力 审 判 员  张 磊 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

书记员: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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