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锡林浩特市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聂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聂某1、郑某1之女。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聂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聂某1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聂某1之母。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郑某1之父。
上列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孝军,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呼和浩特市某人才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冀永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东乌珠穆沁旗广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系李某妻弟。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1,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邓某某的次女。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邓某某的长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邓某某的丈夫。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系被害人邓某某的长女。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5,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邓某某的次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任禄昌,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国慧,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万宝,职务总经理。
原审被告人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5年1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锡林浩特市法院审理锡林浩特市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聂某2、聂某3、于某、郑某2、邹某1、邹长兵、邹某3、邹某4、邹某5、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锡林浩特市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15)锡刑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聂某2、聂某3、于某、郑某2、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聂某2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孝军、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冀永利,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4,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任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国惠,原审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车上人员责任险等方面均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因原审被告人任某某没有上诉,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依据《中华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锡林浩特市某法院(2015)锡刑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附带民事判决部分。
二、发回锡林浩特市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阿 力 审判员 岳峰云 审判员 耿巍坪
书记员:马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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