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服刑。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扎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于2016年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对乌塔其监狱报请罪犯吕某某减刑案卷进行了审查,认为报请减刑程序合法,符合报请减刑条件,同意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计分考核中于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连续记功3次。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吕某某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某某的刑期减去余刑(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边铁玲 审判员 王志刚 审判员 吴 波
书记员:敖田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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