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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曼旗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梁某某

公诉机关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2年11月17日出生,蒙古族,专科毕业,公安交警队协警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以奈检公诉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奈曼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欢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3日3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无证驾驶蒙g***2警车沿国道11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大镇镇南加油站北64m处时,驶下路基,撞到公路东侧停放的蒙d7***3号重型半挂车牵引车尾部,致蒙g***2警车乘车人李某某当场死亡,梁某某、孙某某、唐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库伦旗交巡警大队认梁某某负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责任认定书、尸检报告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等情节,可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等情节,可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郑学刚
审判员:曹文海
审判员:王国峰

书记员:张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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