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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6年10月18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以奈检公诉刑诉〔2016〕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奈曼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玉华、青格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6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蒙G****8号小型轿车沿大阜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大阜线16公里加945米处时,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龚某某驾驶的蒙G***2号警用车辆时,与相向行驶的蒋某某驾驶的蒙G****5号小型轿车相撞,后又与蒙G***2号车辆刮撞,致蒋某某死亡,李某某、龚某某及蒙G****8号小型轿车乘车人李某1、刘某某、蒙G***2号警用车辆乘车人宝某某、高某、张某某、蒙G****5号小型轿车乘车人蒋某1、蒋某2受伤,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奈曼旗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在此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关于民事部分,被告人李某某与各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已调解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122警情信息,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信息,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被害人龚某某、刘某某等人陈述,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与各方被害人已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蒋某某亲属及其他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于沿清 审 判 员  曹文海 人民陪审员  王国锋

书记员: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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