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周某

公诉机关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5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奈曼旗某某苏木某某村02174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以奈检公诉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奈曼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文鑫、金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无证、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某某村某某水管所前时,因未靠右行驶,与李某某无证、醉酒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李某某死亡。经奈曼旗交巡警大队认定,周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和宣读了受案登记表,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报告书,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人邓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周某对起诉书指控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等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等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审判长:郑学刚
审判员:黄金巴
审判员:曹文海

书记员:张晓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