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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曼旗人民检察院、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苏某甲
苏某乙
苏某丙
李海林(内蒙古巨鼎师事务所)
齐洪彬

公诉机关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甲,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系被害人丈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乙,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被害人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丙,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系被害人之女。
委托代理人李海林,内蒙古巨鼎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洪彬,系被害人哥哥。
被告人董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无文化。于2015年4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奈曼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30日本院决定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奈曼旗看守所。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以奈检公诉刑诉(2015)80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奈曼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玉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及委托代理人李海林、齐洪彬、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蒙g****2号正三轮车沿库大线由西向东驶至某镇镇内“某某某药店”前时,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齐某某相撞,致齐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奈曼旗交警大队认定董某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移送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尸检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图及照片,侦破经过等证据证明,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依法追究被告人董某某刑事责任,同时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合计人民币457650.00元。
被告人董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表示无能力赔偿。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赔偿其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为422059.57元(其中死亡赔偿金389958.00元,丧葬费25691.00元,抢救费6410.57元),本院予以保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精神抚慰金不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肇事后投案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7年1月29日止)。
二、被告人董某某赔偿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22059.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赔偿其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为422059.57元(其中死亡赔偿金389958.00元,丧葬费25691.00元,抢救费6410.57元),本院予以保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精神抚慰金不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肇事后投案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7年1月29日止)。
二、被告人董某某赔偿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22059.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长:郑学刚
审判员:曹文海
审判员:王国峰

书记员:张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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