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康平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0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康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康检公诉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康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7日6时08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河北H·XXXXX号农用运输车沿彰恒线由西向东行驶至77公里加280米公路处时(康平县二牛所口镇街内),在超越同方向周洪利驾驶的辽AZBX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时与其相刮撞,造成周洪利当场死亡、两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康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洪利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积极救治伤者,在现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与车主共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被害人家属对陈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某、孙某某的证言,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鉴定意见,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及收条,前科劣迹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自首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刑期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李春雷

书记员:李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