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海城市。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13年11月29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9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3)8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能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宋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告人宋某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其谅解,故对被告人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于颖

书记员:金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