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田忠会
席英(绥中县城郊乡法律服务所)
公诉机关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忠会,男。
辩护人席英,绥中县城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刑诉字(2013)
第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忠会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连明、马绍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忠会及辩护人席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5日16时许,被告人田忠会无证驾驶辽P90E57号轿车沿绥中境内腰喇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5千米+200米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侧滑,先后与相对方向袁鹏驾驶的辽AYK718号轿车及田玉斌无驾驶证驾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田玉斌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田忠会离开现场,由李振力顶替其承担该交通事故责任。后田忠会于2013年4月9日投案自首。经绥中县交警大队认定,田忠会与袁鹏之间,田忠会承担全部责任;田忠会与田玉斌之间,田忠会承担主要责任,田玉斌承担次要责任;田玉斌与袁鹏之间互不承担责任。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处罚。
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忠会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并由他人顶替,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忠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忠会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并由他人顶替,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忠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
审判长:李桂静
审判员:李信
审判员:董文龙
书记员:段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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